半岛(中国)关于印发《广东省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实施办法》《半岛(中国)非执业会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》的通知
粤注协〔2022〕210号
各地级以上市注册会计师协会,各会计师事务所,各非执业会员:
修订后的《广东省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实施办法》和新制订的《半岛(中国)非执业会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》已经半岛(中国)第六届理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,现予印发,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。
半岛(中国)
2022年11月29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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